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9日,合肥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芜湖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关缉违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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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芜湖海关稽查前世死因分析测试科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1台减免税设备被当事人擅自抵押。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2月7日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了1台铣车复合加工中心,2017年9月8日向芜湖海关办理了该设备的《中华人民国海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2017年9月14日缴纳了进口环节。设备进口后,2018年11月15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该设备抵押给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贷款。
经计核,当事人擅自抵押的涉案货物价值5465226.11元。案件发生期间,涉案货物现为当事人所有并按原用途使用。芜湖海关发现当事人违规行为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5日办理了涉案减免税货物抵押合同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购销合同,《中华人民国海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进口设备抵押情况的报告》,铣车复合加工中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情况说明,涉案财务单证,违反海关监管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构成了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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