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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

类别:军事科技 日期:2022-1-15 19:41:19 人气: 来源:

  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权益,有效履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第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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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履行登记义务。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

  第六条国家建立和保存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国家登记册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登记者、空间物体所有者、空间物体名称、空间物体基本特性、空间物体发射者、运载器名称、发射日期、发射场名称、空间物体基本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发射及入轨情况等。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外,空间物体应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第八条在我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所有者为其他国家、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应由承担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的公司进行国内登记。

  第九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进入空间轨道60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的内容,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

  依本办法所登记的空间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6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在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中专设、澳门分册。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或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经国防科工委同意,国内有关部门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向登记册保存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依照《登记公约》的有关,由国防科工委在空间物体国内登记后60天内,通过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十根据《登记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的,空间物体国际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射国国名、空间物体名称及登记号码、发射日期和地点、基本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

  第十四条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的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由根据《登记公约》的有关商有关国家确定登记国。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国内登记的有关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涉及《登记公约》条款及国际登记的有关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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